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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租客损坏租赁物,房东证据不足酌情获赔

发布时间:2025-11-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以案释法】租客损坏租赁物,房东证据不足酌情获赔


  【案情简介】

  房东王先生与租客赵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某小区住宅出租给赵女士居住,租期半年,月租金5000元,押金1000元。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间,租客应妥善保管室内设施,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租赁期满后,王先生收房时发现屋内冰箱、沙发等物品存在损坏,遂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赔偿物品损失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发现物品损坏后,未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也未报警或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损失。其虽提交了购买物品的付款凭证,但因缺乏损坏发生后的现场证据,无法准确认定实际损失金额。最终,法院综合考虑物品折旧、损坏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财产损失为4000元,判决赵女士承担该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以案说法】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室内物品的损坏通常可分为正常使用造成的自然损耗与非正常使用导致的人为损坏两类。本案中,房东虽能证明损坏事实存在,但由于未在发现后及时通过拍照、报警或委托评估等方式固定证据,致使法院无法完全支持其提出的赔偿金额。

  为避免类似纠纷,建议租赁双方在签约时详细记录物品状况,通过拍照、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交接房屋时共同查验确认;发生损坏时及时保留维修凭证。这些措施既能明确责任,也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