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株洲市信访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2 来源:株洲市信访局 作者:株洲市信访局 字体[ ]

株信党组发〔20173




机关科室

现将《株洲市信访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株洲市信访局党组

2017年8月20



株洲市信访局

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全面落实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国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办电〔2017〕2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一)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四)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

“领导干部”包括:市直单位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县市区、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

“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向组织报告,同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备案。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20日-8月22日)

召开全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议;成立信访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8月22日-9月30日)

1.填写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填写须知,按要求填报《株洲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非领导干部不需要填报配偶、子女及配偶相关情况。

2.。市管干部个人报告材料必须党组书记审阅后签字。其他人员局分管领导审阅后签字

3.报送市管干部个人报告由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组收集,在2017年9月15日前统一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其他人员的个人报告由局办公室留存备查。

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4.清查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按要求填报《株洲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逐级上报专项整治办。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报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专项整治办对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自2017年10月起,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专项整治办。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党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局党组书记彭小中为第一责任人,局党组成员贺亚兵为具体责任领导,局党组成员抓好各分管科室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成立信访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好本科室人员的填报及清查工作,履行好具体监督责任网信科、接访科要对群众来信来访件涉及到举报国家公职人员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及时汇总,按程序报市纪委信访室

(三)严肃查办案件。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



株洲市信访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