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祁阳县一老妇长期缠访被判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9-07-09 来源:段国华 蒋海云 作者:段国华 蒋海云 字体[ 大 中 小 ]

"现在宣判:被告人柏某香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6月28日,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内,审判长宣读完判决后,被告人柏某香当场流下悔恨的泪水。
柏某香,女,祁阳县大忠桥镇人,1950年7月出生。1988年,柏某香因其父亲房产和林权继承纠纷起诉到法院,该案于1990年8月28日由原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柏某香不服法院判决,先后多次到京、省、市、县上访。特别是2018年以来,柏某香到国家信访局越级重复上访达180余次,意图通过缠访给相关部门施压,以满足其不合理诉求。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派遣工作人员接返劝回,柏某香无理取闹,谩骂污辱工作人员,撕扯工作人员衣服,拒不听从劝返安排,并以继续滞留在京登记上访等手段为要挟,向工作人员索要钱财。
据查,柏某香因长期缠访,已先后三次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2015年3月3日,柏某香因在北京敏感地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祁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7月13日,柏某香因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接待场所上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当地公安机关训诫,被祁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2月16日,柏某香因长期缠访、到非接待场所上访,被祁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柏某香为达到其无理诉求,违反《信访条例》规定,长期实施缠访,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祁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柏某香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段国华 蒋海云)